(2015)秦执证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迎宾大道支行与孟欢、陕西驰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迎宾大道支行,孟欢,陕西驰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迎宾大道支行,住所地咸阳市文林路迎宾大道十字东南角远景园小区一号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7697873-5。负责人苗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孟欢,男,1989年8月30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安县人,住陕西省镇安县柴坪镇枇杷村*组。身份证号码6125261989********。被执行人陕西驰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汽车北站南商业街。法定代表人李帅东,公司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迎宾大道支行与孟欢、陕西驰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咸阳市秦都区公证处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咸秦证经字第001491号公证书及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咸秦证经字第0002654号执行证书。确认:孟欢、陕西驰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本金及利息合计160402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19日)。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孟欢、陕西驰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欠款,并承担执行费2400元,但被执行人孟欢、陕西驰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孟欢、陕西驰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80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