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全山、莫贵东、张志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全山,莫贵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峰,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全山。被执行人莫贵东。被执行张志鹏。本院在执行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全山、莫贵东、张志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8日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执字第6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江审判员 刘腾达审判员 丁成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春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