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克要与沈伟、吴江市芦墟静电喷塑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要,沈伟,吴江市芦墟静电喷塑厂,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674号原告张克要。被告沈伟。被告吴江市芦墟静电喷塑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要与被告沈伟、吴江市芦墟静电喷塑厂、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克要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克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克要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陆 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