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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947号被执行人张某某,无业。被执行人李某,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执行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院(2014)宝刑初字第03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某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李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已缴纳15000.00元罚金,被执行人张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刑初字第0343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志刚审判员  纪明龙审判员  黄廷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