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俊峰与王忠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峰,王忠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张俊峰,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忠盛,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峰与被告王忠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杜树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倪志宏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