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石钜海与石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钜海,石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585号原告:石钜海。委托代理人:林朴,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钜海与被告石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因原告石钜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