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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石钜海与石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钜海,石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585号原告:石钜海。委托代理人:林朴,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钜海与被告石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因原告石钜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