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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水平与罗秋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秋德,余水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秋德。委托代理人范权清,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领取处分执行物,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水平。上诉人罗秋德因与被上诉人余水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秋德的委托代理人范权清,被上诉人余水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11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潘玉安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代绍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余艳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