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迁西县金厂峪金兴加油站与迁西县中铁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金厂峪金兴加油站,迁西县中铁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迁西县金厂峪金兴加油站。组织机构代码:73870515-4.住所地:迁西县金厂峪镇凿子岭村。经营者:刘权华,农民。系加油站业主。被告:迁西县中铁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24001-7.住所地:迁西县金厂峪镇凿子岭村。法定代表人:王荣,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静,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迁西县金厂峪金兴加油站诉被告迁西县中铁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迁西县金厂峪金兴加油站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金厂峪金兴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