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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屏山县双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罗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屏山县双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屏山县双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丁发村。法定代表人刘汝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辉,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屏山县双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屏山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5817.69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屏山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