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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饶明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志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明学,陈志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683号申请执行人:饶明学。被执行人:陈志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志高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志高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陈志高银行存款叁拾万元整(小写: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