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任作东与苏有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作东,苏有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2号申请人任作东。被执行人苏有存。申请人任作东与被执行人苏有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以(2011)成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由苏有存偿还任作东材料款及利息共计12.32万元,在执行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成县公安局发出协查通报,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但至今未反馈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琼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王志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勤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