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执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2执2031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本家,邢兆水,谢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20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邢本家,男,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卫固镇大河南村1区132。被执行人邢兆水,男,195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卫固镇大河南村3区95号。被执行人谢维东,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开发区四宝山政府宝山路4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邢本家、邢兆水、谢维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62399.0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