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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证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崔磊与刘耀辉、陕西宝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证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崔磊。被执行人刘耀辉。被执行人陕西宝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秦汉城朝阳八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刘耀辉。崔磊与刘耀辉、陕西宝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证经字第9051号公证书及(2015)西证执字第26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万元、利息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14594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执证字第0011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传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