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民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某某诉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担保物权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沈某某撤回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20元,由申请人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