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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二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高新宜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梁山四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梁山四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奇台县快捷运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宜,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梁山四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奇台县快捷运输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446号原告:高新宜,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21日,身份证号码:652325196705210619,现住奇台县老奇台镇1号附206号,个体驾驶员。被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梁山四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梁山县拳铺工业园区四通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李彦德。第三人:奇台县快捷运输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奇台农场108社区一连法定代表人:朱国年,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宜与被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梁山四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梁山四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奇台县快捷运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宜于2015年9月8日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宜撤回对被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梁山四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奇台县快捷运输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23元,保证金1000元,合计3323元,由原告高新宜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