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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永顺、孟范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永顺,孟范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桂波,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东陵区,系该联社科员。被执行人黄永顺,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孟范芹,女,1966年4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永顺、孟范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永顺、孟范芹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新宾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黄勇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书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