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朱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郝学举与王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学举,王家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568号原告郝学举。被告王家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学举与被告王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学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由原告郝学举负担。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