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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申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顾生富与杨林、吴富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顾生富,杨林,吴富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申字第000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顾生富。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林。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富荣。再审申请人顾生富因与被申请人杨林、吴富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坛民初字第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顾生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顾生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生富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蒋 勇审判员 王海芳审判员 王卓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敏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