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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廖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上诉人廖先洪因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实际居住地点在重庆市丰都县龙河路文庙村5组,一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在本院二审审查中,上诉人廖先洪向本院提交的《居住证明》并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即为其户籍所在地,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上诉人杨自明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宝圣南路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据可以认定廖先洪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