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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卿诉被告王永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卿,王永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20号原告:张桂卿,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王永青,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卿诉被告王永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卿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张桂卿负担。审判员  姚伟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耿鹏帅第2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