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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仲审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广财、陈秀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广财,陈秀环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仲审字第9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梦祎,系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温广财,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陈秀环,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钟国胜,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斯卡纳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4241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托斯卡纳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案涉房屋位于佛山市,合同的签订及条款的内容均适用佛山地区行政规章制度。根据商品房案件的专属性原则及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密切联系原则,仲裁条款无效,广州仲裁委员会对涉案争议无管辖权,无权仲裁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2014)穗仲案字第4241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温广财、陈秀环答辩称:案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申请人托斯卡纳公司主张仲裁无效的事由已经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予以驳回,该公司以相同事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该申请亦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1日,托斯卡纳公司作为卖方,温广财、陈秀环作为买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温广财、陈秀环向托斯卡纳公司购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利海尖东半岛花园第56幢301房,其中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因诉争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温广财、陈秀环依据上述仲裁条款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托斯卡纳公司对广州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提出异议,以上述事由向本院申请确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2014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4)穗中法仲异字第134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托斯卡纳公司的申请。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14)穗中法仲异字第134号民事裁定,驳回托斯卡纳公司关于涉案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依据有效仲裁条款对案涉争议做出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对案涉争议享有管辖权。托斯卡公司再次以相同事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424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义堂审 判 员  张明艳代理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方卓迪李蕴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