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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韩进、翟琴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430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奉刑初字第14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进,男,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被告人翟琴琴,女,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进、翟琴琴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进、翟琴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韩进、翟琴琴经预谋,携带事先准备的假手机等作案工具,驾车至本区南桥镇沪杭公路1049号处,采用假装借钱、承诺给予好处费、通知他人将钱款打入被害人银行账户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9000元。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韩进、翟琴琴经预谋,携带事先准备的假手机等作案工具,驾车至本市浦东新区顾唐路xxx号处,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进、翟琴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照片、案发经过,银行账户明细,视频监控截图,收据,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进、翟琴琴以非法占有为目���,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结伙骗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进、翟琴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进、翟琴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已挽回。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翟琴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韩进、翟琴琴退赔被害人李敬恩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四、作案工具苹果手机模型三部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万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张明月审判员 ���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明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