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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固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甲与陈某某乙、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甲,陈某某乙,段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220号原告:陈某某甲,男,汉族。被告:陈某某乙,男,汉族。被告: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甲诉被告陈某某乙、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称本案与被告段某某无关,申请对其撤诉;另外,原告陈某某甲和被告陈某某乙通过法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陈某某乙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将原告的承包地2.2亩(不含斜疝)归还给原告承包经营,且被告当庭支付给原告2014年的土地承包费及各项损失费共计2300元整(含土地承包费1955元)。以上协议原、被告双方均系自愿,原告陈某某甲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某某乙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李颍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仝海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