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马某,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0622。被告周某甲,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安铺镇东大街环溪路**号,身份证号码440822195710220611原告马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甲去向不明,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开庭传票,逾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我与被告周某甲于198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谈婚,双方在没有充分了解下,于××××年××月××日草率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周思斯,于××××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周某乙。被告周某甲在深圳打工时,于2005年7月4日下午在深圳市大冲走失。我于2005年7月9日在《深圳特区报》登报寻人启事,并于2005年7月日12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高新技术园区公安派出所报警,至今没有找到被告周某甲。被告周某甲已走失10年时间,没有音讯,生死不明,夫妻无法履行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我与被告周某甲离婚。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一、原告身份证一份(有原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二、结婚证书一份(有原件),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三、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有原件),证明被告周某甲身份,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周思斯,于××××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周某乙;四、寻人启事一份(有原件),证明原告于2005年7月9日在《深圳特区报》登报寻找周某甲;五、深圳市公安局南山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报警回执一份(有原件),证明原告于2005年7月日12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报警,至今没有找到被告周某甲。六、安铺镇东大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有原件),证明被告周某甲失踪后至今没有找到的事实。被告周某甲没有答辩和举证。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谈婚,××××年××月××日在廉江市安铺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周思斯,××××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周某乙。原、被告在夫妻关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2005年月7月,被告周某甲到深圳市打工时,于2005年7月4日下午在深圳市大冲走失。2005年7月9日,原告马某在《深圳特区报》刊登《寻人启事》,寻找被告周某甲。2005年7月12日,原告马某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报警,至今没有找到被告周某甲。被告周某甲已走失10年时间,没有音讯,生死不明。原告马某以夫妻无法履行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自愿结婚,婚姻基础一般。被告周某甲已走失10年时间,没有音讯,生死不明,致使夫妻无法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规定,原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告马某请求离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如辉审 判 员 黄妍娃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韦丽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