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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于某某,住址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