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于某某,住址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