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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终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新财与宋安平、侯振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财,宋安平,侯振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财。委托代理人安玉滨,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安平。委托代理人许爱玲。委托代理人汤天奇,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振伟。委托代理人汤天奇,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新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人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人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欣代理审判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侯善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丁真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