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梅,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1373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曹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岩,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李红梅与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岩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李红梅询问,其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