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德根与叶龙凤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黄德根。被执行人叶龙凤。申请执行人黄德根与被执行人叶龙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德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龙凤向申请执行人黄德根支付医疗费56357.59元及相应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24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在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局及银行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叶龙凤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叶龙凤向本院承诺分期支付执行案款,到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现已支付执行案款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黄德根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叶龙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医疗费56357.59元及相应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240元,已执行回案款20000元,现被执行人叶龙凤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德根医疗费36357.59元及相应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24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叶龙凤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人黄德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东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