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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田有兵、田毅龙与陈超、长沙市雨花区随和滋味堂家常菜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有兵,田毅龙,陈超,长沙市雨花区随和滋味堂家常菜馆,陈姗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651号原告田有兵。委托代理人龙英,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毅龙。委托代理人龙英,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随和滋味堂家常菜馆,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鄱阳小区丰雅苑16栋103、104号。经营者陈姗姗。第三人陈姗姗。委托代理人代勇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有兵、田毅龙诉被告陈超、长沙市雨花区随和滋味堂家常菜馆、第三人陈姗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有兵、田毅龙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有兵、田毅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有兵、田毅龙撤回对被告陈超、长沙市雨花区随和滋味堂家常菜馆、第三人陈姗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田有兵、田毅龙负担。审判员  曾伟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皮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