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正权与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权,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杨正权,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百峰村20号。法定代表人张迪民,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权诉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正权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正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正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正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