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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大商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晨鸿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晨鸿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189-5号原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驻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晓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潍坊晨鸿印务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01号晨鸿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李芬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晨鸿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9月0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536万元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潍坊晨鸿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猎豹”牌鲁******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为两年,自2015年09月08日起至2017年09月0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成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