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