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徐兵与黄勇、盐城市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兵,黄勇,盐城市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徐兵,居民。被执行人黄勇,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伍佑镇通榆北路69号1幢、2幢。申请执行人徐兵与被执行人黄勇、盐城市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勇、盐城市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5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