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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郭某、王某甲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甲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223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因涉嫌窝藏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经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窝藏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经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王某甲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7日18时许,藁城区梅花镇木连城村的王某戊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藁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木连城村西道口处,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李某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王某戊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被告人郭某在明知王某戊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驾驶A25T03小型客车拉着王某戊到木连城村王某乙诊断输解酒药,后在被告人王某甲的协助下郭某又驾车拉着正在输液的王某戊向屯头村逃跑时被交警队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有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王某甲以窝藏罪惩处。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18时许,藁城区梅花镇木连城村的王某戊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藁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木连城村西道口处,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李某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王某戊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被告人郭某在明知王某戊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驾驶A25T03小型客车拉着王某戊到木连城村王某乙诊断输解酒药,后在被告人王某甲的协助下郭某又驾车拉着正在输液的王某戊向屯头村逃跑时被交警队抓获。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郭某、王某甲的供述。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李某、王某戊的证言。3、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图。4、户籍证明、报警登记、事故认定书等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王某甲明知他人犯罪而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王某甲犯窝藏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俊杰审 判 员  张进生人民陪审员  申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云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