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行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兰州国智民贸有限公司伊人名典和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国智民贸有限公司伊人名典,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兰行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国智民贸有限公司伊人名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205—1号2层002号。法定代表人马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兢玉,女,兰州国智民贸有限公司伊人名典职员,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霖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王孝成,该局局长。出庭行政负责人印智辉,男,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静,女,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郭志勇,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兰州国智民贸有限公司伊人名典因诉被上诉人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国智民贸有限公司伊人名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国智民贸有限公司伊人名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州国智民贸有限公司伊人名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柴宗奉审 判 员 刘国权代理审判员 李茫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