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97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燕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