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五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黄万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万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583号。法定代表人邰洪志,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万贤,男,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木工,住四川省广安市。上诉人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万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经开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