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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长春市顺祥给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孙凤祥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顺祥给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长春市顺祥给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4-28栋102室。法定代表人孙凤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宪伟,该公司财务经理。申请人长春市顺祥给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裕华支行于2014年9月16日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26000元,汇票号码为10400052∕24334320,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16日,付款人为麦克斯(保定)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裕华支行,帐号10×××64,收款人为上海福太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市安亭支行,账号45×××31,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有人,支付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裕华支行,该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春市顺祥给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增宇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齐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边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