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商)初字第05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泰星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泰星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05342号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方正国际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周大良,总裁。委托代理人姚文雷,男。被告泰星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1号楼701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雪芹。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与被告泰星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星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王晓宇法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卫星、人民陪审员巩煜龙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公司委托代理人姚文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泰星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正公司诉称:2012年10月24日,方正公司与泰星达公司就华北石油管理局总医院项目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由方正公司向泰星达公司采购笔记本电脑等货物,合同总金额为229900元。合同签订后,方正公司支付了合同货款,但泰星达公司提供的HP牌激光打印机出现了质量问题,无法使用。用户华北石油管理局总医院工作人员向HP公司报修后,HP公司维修人员到现场维修,发现机器机身编码与机器打印出来的编码不一致,且生产日期为2011年,不予保修,故用户要求更换打印机,经HP公司检测,泰星达公司所提供的激光打印机系统检测主板与系统配置页不符,非HP原厂产品,方正公司多次要求泰星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HP激光打印机原厂证明、售后服务承诺函及售后服务,但泰星达公司拒不提供。2014年3月18日,方正公司向泰星达公司发送了律师函,予以多次催促,要求其提供上述资料及售后服务,但泰兴达公司至今未提供。故方正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泰星达公司对5台惠普牌激光打印机退货;2、泰星达公司退还货款46500元;3、泰星达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398876.5元;4、泰星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被告泰星达公司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诉讼中,方正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产品采购合同,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据2、银行支付凭证、支票存根、付款审批表,证明方正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合同款义务;证据3、发票,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方正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证据4、维修服务单,HP公司客服向用户出具的,证明HP公司不予提供原厂保修服务;证据5、对HP5200N打印机的更换要求,证明用户于2013年12月26日向方正公司说明了HP公司不予保修的情况,要求调换打印机;证据6、技术服务合同,方正公司与用户之间所签订的,证明方正公司与泰星达公司所签合同是用于该用户项目;证据7、检测报告(2份),证明泰星达公司出售的HP打印机为假冒产品。被告泰星达公司未提交证据及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对方正公司提交的证据1-7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方正公司与泰星达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方正公司向泰星达公司购入笔记本电脑等货物,其中激光打印机为HP牌,1-LaserJet5200n(q7544A),原厂服务三年,单价为9300元,数量为5台,合同总金额为229900元。泰星达公司按照合同交付标的后,方正公司应于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以30日延期支票方式支付合同总价的100%,泰星达公司应在付款前5日内提供等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方正公司、泰星达公司应在收到货物三日内共同验收设备,并签署验收报告,否则视为验收合格。泰星达公司对所提供的产品自交货之日起三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按原厂标准负责保修,原厂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保修期自验收合格报告出具之日起算。如泰星达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或支持,方正公司有权要求赔偿,赔偿的计算办法为:从合同规定的相应服务相应时间结束起算,每迟延一个工作日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计算,不足一个工作日按一个工作日计算,最高不超过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庭审中,方正公司陈述:泰星达公司于2012年12月直接将货物交付给用户,用户于2013年12月向方正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但方正公司自2013年3月起就无法与泰星达公司取得联系。HP公司对泰星达公司提交的5台打印机予以了检测,检验结论为:上述打印机机身产品标签系假冒。以上事实有方正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方正公司与泰星达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泰星达公司作为卖方已完成其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现方正公司主张泰星达公司交付的5台打印机并非原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泰星达公司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方正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可以认定泰星达公司提供的5台打印机并非原厂、系假冒产品,泰星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方正公司要求泰星达公司退货并退还货款46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方正公司要求泰星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98876.5元的诉讼请求,方正公司虽称因打印机被最终用户退货导致项目无法验收,造成利息损失60万元,但方正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方正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泰星达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或支持,方正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最高不超过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故泰星达公司赔偿方正公司的数额应不超过46500元的5%,即2325元。故本院对方正公司要求泰星达公司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予以驳回。泰星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泰星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货款四万六千五百元;二、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泰星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五台型号为1-LaserJet5200n(q7544A)的打印机;三、被告泰星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千三百二十五元;四、驳回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千九百八十元,由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九百三十元(已交纳),由被告泰星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泰星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宇人民陪审员 刘卫星人民陪审员 巩煜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