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商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鞠秀芹、田廷柱与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秀芹,田廷柱,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一初字第128号原告:鞠秀芹,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鞠庆涛,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一中家属院,与原告鞠秀芹系姐弟关系。原告:田廷柱,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宋楼镇。被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夏津县新市街。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石书华,系被告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鞠秀芹、田廷柱与被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鞠秀芹、田廷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信用联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秀芹、田廷柱撤回对被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鞠秀芹、田廷柱减半负担712.5元。审 判 长 高 升人民陪审员 孟令燕人民陪审员 孟文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广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