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徐民初字第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任阿林与宜兴市徐舍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阿林,宜兴市徐舍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徐民初字第0358号原告任阿林。被告宜兴市徐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虹新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张达志,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丁爱国,该镇司法所所长。原告任阿林与被告宜兴市徐舍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阿林,被告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丁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阿林诉称:镇政府应付他土地租金160719元,已付135719元,余款25000元在2015年8月7日被镇政府违法扣留至今。他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镇政府立即返还土地租金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镇政府辩称:镇政府扣留任阿林土地租金25000元是事实,但扣留原因是徐舍镇烟山村胜山一组、二组的村民称任阿林曾多年使用该村的土地未支付租赁费,故要求镇政府帮助扣留任阿林应分得的部分土地租金。经审理查明:2013年,宜兴市徐舍镇烟山村的部分山地由镇政府统一出租给港华(宜兴)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由此产生了土地租金收益。后镇政府扣留任阿林应得的租金25000元。上述事实,有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租金等收益应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镇政府不能以任阿林与他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为由扣留任阿林应得的租金,镇政府应当将任阿林应得的土地租金支付给任阿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镇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支付给任阿林土地租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镇政府负担。该款已由任阿林垫付,镇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任阿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汤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云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