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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荆登攀与刘玉广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登攀,刘玉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937号原告荆登攀,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玉广,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荆登攀与被告刘玉广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玉广的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登攀撤回对被告刘玉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登攀负担。审判长  张云鹏审判员  宋治业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