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荆登攀与刘玉广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登攀,刘玉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937号原告荆登攀,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玉广,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荆登攀与被告刘玉广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玉广的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登攀撤回对被告刘玉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登攀负担。审判长 张云鹏审判员 宋治业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