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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沈玉斌与嘉峪关逢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殷树贤、王立冬、马占江、马占贵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玉斌,嘉峪关逢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占江,殷树贤,马占贵,王立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玉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逢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喜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占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树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占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冬。上述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许阳,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沈玉斌与被上诉人嘉峪关逢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占江、殷树贤、马占贵、王立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沈玉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玉斌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玉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邢剑影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滕雪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