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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6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丁长新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长新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6132号罪犯丁长新,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金义刑初字第1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长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三才、代理检察员何影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指派警官胡亮亮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丁长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长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丁长新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丁长新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但罪犯丁长新退赃不积极,请法院根据其退赃情况决定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丁长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已于2015年5月退赃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长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虽未退清赃款,但执行机关根据其在狱内消费情况及履行财产刑情况,已扣减其相应的减刑幅度,本院不再另扣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长新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