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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三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陈英军与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军,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三初字第249号原告陈英军,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汤阴县伏道镇伏道南岗。法定代表人李庆勇,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军与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英军自愿撤回对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军撤回对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英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