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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韦兰晓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57号罪犯韦兰晓。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8日作出(2002)柳市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兰晓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五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11.76元,与同案被告二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83504.4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5月16日交付执行。2004年12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2006年9月、2008年4月、2010年8月、2012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计减刑六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韦兰晓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兰晓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评为优秀学员,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2年7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5.03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也未履行民事赔偿,其户籍所在地的柳城县马山乡八甲村民委员会、柳城县司法局马山司法所、柳城县马山乡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和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兰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兰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五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11.76元,与同案被告二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83504.4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