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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116号原告赵某某,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梁伟,吉林梁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孙海鑫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