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羊民初字第6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国峰与成都隐园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锋,成都隐园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979号原告张国锋。被告成都隐园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锋诉成都隐园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锋撤回对被告成都隐园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407元,由原告张国锋承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