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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二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理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卢民二初字第29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理,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理均到庭参某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她与被告李某理经同学介绍认识,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女儿李某蕊,2014年3月生次女李某茵。结婚后被告李某理一直随她在卢氏生活。被告李某理一直对家庭都是不管不问,偶尔还对她有暴力。次女出生后被告李某理更是变本某厉。请求判决她与被告李某理离婚,二个女儿有她抚养,被告李某理承担抚养费。被告李某理辩称:2006年结婚后,他在海信家电打工,他打工的钱大部分都用于家庭生活,原告李某某所述不属实。他存在家庭暴力,但大多是原告李某某喝酒引起的。2015年7月28日晚打架也是因为她喝酒所致,原告喝酒后先抓他的,才引起撕拉,当时都报了110。原告李某某和被告李某理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庭审调查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李某某和被告李某理经同学介绍于2006年7月认识,同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31日生长女李某蕊,2014年3月12日生次女李某茵。日常生活开支主要靠被告李某理给海信家电打工和原告李某某经营小家电销售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双方时而为生活事务发生争吵,争吵中有时被告李某理动手殴打原告李某某。2015年7月28日晚原告李某某和朋友饮酒后回家,因言语不某双方再次发生吵打。随后原告李某某即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和被告李某理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在的日常生活中基本都能以家庭大局为重,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与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有关,双方均有责任,但被告李某理在争吵中有时殴打原告李某某存在明显过错。庭审后调解过程中,被告李某理明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决心改正。如果原告李某某和被告李某理都能改正自己的不足,平心静气处理家庭问题,夫妻双方应能和睦相处。故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理离婚的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理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管瑞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