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海口赛强发展公司与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道盖村民小组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赛强发展公司,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道盖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海口赛强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孝,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汇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亚竹,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道盖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杜成新,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申请,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赛强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道盖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上述案件诉讼中,海口赛强发展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冻结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道盖村民小组在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流信用社10065XXXXX账户中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海中法执字第1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道盖村民小组在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流信用社10065XXXXX账户中存款人民币19,160,997.23元至本院账户。经本院复核,上述已扣划19,160,997.23元执行款项中,应执行给海口赛强发展公司的款项包括欠款本金13,685,760元、利息5,112,066.3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59,054.99元、诉讼费115,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执行款总额为人民币18,976,961.29元。本院应扣划本案执行费86,769.55元。本院认为,上述已扣划至本院账户19,160,997.23元执行款项中,在扣除执行给海口赛强发展公司的款项和扣划本案执行费用后,余款97,266.39元属于被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道盖村民小组所有,应退回该村民小组在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流信用社10065XXXXX存款账户。上述款项执行后,应解除本院(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对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道盖村民小组在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流信用社10065XXXXX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执行余款97,266.39元退回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道盖村民小组在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流信用社10065XXXXX存款账户;解除本院(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对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道盖村民小组在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流信用社10065XXXXX账户中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立卓审判员 陈 学审判员 伍卓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翔 来源:百度“”